孩子要形成态度,认知成分情感成分和行为
刚降生的婴儿对外界事物不存在任何态度,只是在后天随着意识的出现、经验的积累、情感的丰富等才逐渐形成态度。
态度会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如一个人爱护公物的行为是受爱护公物态度的影响。态度是一种内部的准备状态,而不是实际行为本身。如主体对某个人的厌恶或排斥并不一定转化为外部行为,行为上可能对对方表现得很友好。
有两方面的含义:态度作为一种心理准备状态和反应倾向,一旦形成,就对和相关的行为产生种种不同程度的影响;态度具有特定的意动效应,曾是欧洲轰动一时的“聪明的汉斯”是意动效应的一个经典的案例。态度的认知成分、情感成分和行为成分是密不可分的,一般情况下,态度的三种成分是一致的,但这三大成分并不总是高度地对应,有时也可能不一致。
一个农庄的主人有一个很聪明的仆人。有一天主人的牛不见了,主人很着急,便让这个聪明的仆人汉斯去找。因为他非常聪明,主人很信任他。汉斯很忠实地去了。他走了三天三夜都没有回来,主人很着急,一方面担心牛找不到,另一方面又担心那忠实聪明的汉斯会遇到什么危险。于是主人便去找汉斯和那头走失的牛。主人走了好几天才来到一片大草原上,只见汉斯在东跑西跑,累得满头大汗,却不见牛在哪里。“喂,汉斯,你在干什么,在这儿跑来跑去的,怎么不去找牛呢?”主人问。
“我在干一件比找牛更有趣、更重要的事,我在找一个比牛更好的东西。”汉斯回答。“那到底是什么呢?”“是3只画眉,其中一只已经飞走,一只在不停地叫,另一只我在拼命地追呢!”汉斯说。“可是,你找到画眉了又有什么用呢?画眉对我们没什么好处!”“因为我喜欢这样做,但不喜欢找牛。”这真是个聪明的回答,也是个聪明的人。那么主人会拿他怎么办呢?谁知道!不过我觉得,我如果是那个主人,我会气死的。我要立即将他解雇,因为我还不如找一个较笨的仆人呢!那样没准儿我的牛就找到了。
品德的实质品德,是道德品质的简称,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体现,是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对社会、对他人、对周围的事物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或倾向。品德反映了人的社会特性,是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准则与社会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个体内在需要的复杂过程。它是行为主体通过后天的学习得来的,不是天生就有的。品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如具有助人为乐品德的人,无论遇到好朋友、一般关系的人甚至是陌生人,只要对方处于困境时,都能真诚相助,都能以善为染。如果个体的助人行为只限于特定对象或特定场合,说明他尚未具备助人为乐的品德,只能说有助人行为。所以,只有经常地表现出一贯的规范行为,才标志着品德的形成。道德认识是人们对道德规范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道德观念和评价能力。道德情感是一种自我意志监督的力量,它能使人悔过自新,行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形成是品德形成的客观标志。
态度与品德的关系
态度与品德的关系,通过以上对态度和品德的分析可以发现,态度与品德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两者结构一致态度和品德都是由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方面构成。两者的区别两者涉及的范围不同,态度涉及的范围较大,它包含了品德的所有内容。克拉斯沃尔和布卢姆等在态度形成的价值内化理论中提出。在态度形成过程中,由于价值内化的水平不同,产生稳定程度的变化。了解中学生态度与品德发展的基本特征,这是进行德育和培养良好态度的依据与着力点。
这一阶段的儿童没有真正的道德概念,也不能把自己与他人区分开来,社会规对他们没有约束力,他们直接接受行为的结果,不能对行为的道德价值做出判断。在游戏中也没有合作意识,没有规则意识,只是自己独立活动,按自己的想象去执行。
他们有一种遵从成人和服从成人的义务感。这个阶段的儿童对行为的判断主要是根据行为的客观后果,而不考虑行为者的主观动机。如果一个孩子为了偷吃糖果而打破了一个杯子,而另一个孩子为了帮助妈妈劳动而打破了十个杯子,那么哪个孩子的过错更大些,这一阶段的孩子大都认为第二个孩子的过错更大些。
儿童的道德判断主要依据自己认可的内在标准,称为自律道德。儿童的判断受自己的主观价值标准支配,他们开始认识到规则不是绝对的和一成不变的,可以通过共同协商与合作来修改规则,规则只是用来维护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对行为的判断不再只是依据行为的结果,而会考虑行为的主观动机。要达到这一教育目标就必须注意培养儿童的合作意识,破除权威和服从的关系。
在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过程中,要注重个体的认知能力的提高。在儿童犯错误时,不仅要使他了解这样做是错的,还要让他们了解到为什么这样做是错的,达到以理服人,从而发展儿童的道德认识。这一阶段的儿童以普遍的道德原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能从人类正义、良心、尊严等角度判断行为的对错。个体已超越现实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图寻求更恰当的社会规范,自觉遵守公共道德。
社会契约取向阶段
此阶段的儿童认识到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大家可以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法律是大家协商后制定的,应共同遵守,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够和睦相处。同时也认识到,社会契约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社会契约不符合人们的需要,可以通过共同协商和民主的程序加以改变,使之更符合社会大众的权益。
此阶段的儿童有了某种抽象的、超越法律的普遍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对全人类的正义和个人的尊重。他们以良心、正义、公平、尊严、人权等最一般的原则为标准去进行道德判断,行为完全自律。柯尔伯格认为,个体道德认知是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发展顺序是一定的、不可颠倒的。就具体个体而言,在一定发展阶段上往往不是处于单一的阶段,通常是几个阶段交叉进行。每个人的道德发展速度不是同步的,个体的年龄阶段与其道德阶段不是绝对对应的,但是可以通过教育和实践来促进其发展。
伦理道德是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在整个中学阶段,学生的品德迅速发展,是伦理道德形成的关键时期。中学生逐渐掌握伦理道德,表现为能独立、自觉地遵守道德信念,调节自己的行动去实现道德理想,使学生的道德行为更有原则性、自觉性。自我意识增强中学生已具备反省思维,自我反省能力加强,这也表现在品德发展的过程中,他们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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