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级保护野生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年8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其购买的6只画眉鸟在亳州市谯城区元参路花鸟市场的摊位进行出售,正在出售时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查获。经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鉴定:涉案6只野生动物为画眉Garrulaxcanorus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年2月1日联合发布的公告(年第3号),画眉Garrulaxcanorus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根据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方法、画眉鸟价值基准元,整体价值按照价值基准的五倍为元,六只总价值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吴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之相同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是我们珍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都是不可取的,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受到法律严惩,希望广大群众坚决抵制猎捕、买卖野生动物行为,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
原标题:《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男子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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