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画眉售奇龟嘿你可能已经犯法啦宜昌
导语
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共同参与这场“战疫”行动。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一味追逐利益,在疫情高发时期仍在捕猎野生动物,并在网上明码标价公然售卖。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条例。
公安部门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广东惠州网警侦破一起网上买卖野生动物案件
2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在开展网上巡查时,发现一惠州网民在某交易平台发布买卖野生动物的图片。
获此线索后,总队立即组织惠州网警开展侦查。办案民警成功锁定嫌疑人为林某,并掌握其多次买卖野生画眉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
惠州网警第一时间联合森林分局,在博罗县抓获嫌疑人林某。目前,林某已被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野生画眉鸟可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哦!
2、天津网警侦破一起网上贩卖野生动物案
3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网安总队通过网上巡查,发现一网民在论坛中发布“贩卖《华盛顿公约》保护动物红脚陆龟,仅限天津自提,不出单”的信息,且配有红脚陆龟照片。
分析线索后,网安总队迅速会同天津北辰分局成立专案组,开展了案件侦查调查工作。当日,民警在赵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收缴巴西红脚陆龟三只。赵某对非法贩卖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北辰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该陆龟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相当于我国二级保护动物。
3、厦门网警破获一起非法饲养野生动物案件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工作发现,厦门市海沧居民杨某于去年12月份多次在网上购买驯鹰工具,有非法饲养野生动物的重大嫌疑。经进一步深挖拓线,发现该人还存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重大嫌疑。
3月3日上午,厦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市森林公安局、市局刑侦支队展开收网行动,在海沧区鳌冠村抓获嫌疑人杨某,现场查获活体鸟26只,缴获气枪一支及部分枪支弹药、枪支配件。
目前,该案涉及违法饲养野生动物情况,已移交森林公安部门受理,涉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况已移交海沧分局进一步调查。
警方提醒:
公安机关始终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广大群众要提高健康防范意识,拒绝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发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及时举报。
这场疫情以惨痛教训提醒我们,敬畏自然,敬畏生命,猎杀之中没有赢家!让我们与自然和野生动物和谐共处,共享生态文明,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网警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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