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婚姻简史严刑酷法三纲五常的氛围里,
秦汉婚姻简史:严刑酷法、三纲五常的氛围里,婚姻制度原来是这样的。
秦末张耳起义失败流落至外黄,娶了一个家境殷实的寡妇;汉相陈平年轻时高大魁梧,英俊帅气,因家境贫寒迟迟没有娶妻,年近三十,才娶到了一个改嫁五次的寡妇;司马相如与卓文君两情相悦遭卓家反对,两人为爱私奔。寡妇改嫁,女子私奔这些事件倘若放在宋明清时期一定会受到世人的啜泣。再看汉末乐府长诗《孔雀东南飞》里面的悲剧,刘兰芝与焦仲卿虽夫妻恩爱,却因仲卿母亲不喜兰芝,而将兰芝驱逐回娘家。在小编看来,焦仲卿不对抗母亲而痛失爱人的原因是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不得不从母命。秦末汉初,女性的婚姻相对自由;汉末,女性婚姻不自由。这一变化,可以看出秦汉时期是古代婚姻从相对自由走向逐渐被礼教紧紧束缚的一个过渡时期。今天,要带读者大大们认识一下过渡时期的婚姻史!
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绘图秦朝建立之后,因为秦始皇崇尚法家学派,又认为法律与皇权的威严息息相关,所以制定了分类具体、形式多样、条文繁密的一系列法律,当然婚姻家庭法也被重新制定。秦朝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必须在官府登记,否则不受法律认可与保护。由于秦推崇法家思想,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较小,虽然秦朝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主义,但是对夫权有很多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也超过汉朝以后的历代王朝,比如“夫为寄皱,杀之无罪”,即丈夫通奸,妻子杀死他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秦律竹简“儒法合流”、“引礼入法”、“德主刑辅”的提出,体现着汉朝育民治民的统治目的,汉朝以儒家仁政为手段,但是本质仍然是外儒内法,核心还是法治,故而汉朝被认为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但是由于儒家思想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把汉朝的婚姻法制变得更像是禁锢女性的枷锁,太多太多的婚姻悲剧,最有名的便是孔雀东南飞的故事了,女子婚后必须勤勤恳恳的侍奉公婆,公婆对媳妇稍有不满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女性几乎丧失自主权,“夫有恶行,妻不得去”用,即使丈夫有恶行,女子仍然不能提出离异。(女性地位受到压迫的体现)
《孔雀东南飞》而三纲五常的提出,更是强化了夫权与父权。“夫为妻纲”的理论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妇,服也”,妻子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侍候丈夫,并且“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而子女必须依存父母的规定更是严苛,根据汉律,殴打父母要处死刑,殴死父母处以枭首,居父母丧期间与人通奸处以死刑。
儒学在男尊女卑基本原则下,秦汉家庭内部夫妻关系具有相对的平等性。
虽然说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婚姻伦理发展史上,男尊女卑一直是道德生活的主流,但在秦汉时期,这一传统还呈现为一个动态的逐渐形成的过程。即虽然先秦儒家的经典已有男尊女卑观念,据记载,一些婚姻生活实际中甚至出现了类似“三从四德”的意识,但从秦汉社会婚姻道德发展的整体而言,可以说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经过了一个在男尊女卑原则下从男女相对平等到女对男绝对服从的渐进过程。大体上说,秦和西汉时期男女在男尊女卑的原则下具有一定程度的平等性,到东汉中后期,由于儒家伦理道德的深入贯彻和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衰落,下层民众也逐渐接受了男尊女卑的观念。
男尊女卑表现图夫妻在家庭内部关系的变化时与男女社会地位(尤其是女性地位)的变化息息相关的。秦汉时期之所以还没有达到后世所见到的那种男尊女卑,是因为受制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秦自商鞅以来,为了增加官府税收,在家庭结构上将累世同居的大家族瓦解为一个个独立分散的以夫妻为中心的小家庭,加之农业发展水平的制约,男女共同承担农业劳动,在家庭经济生活中都负担着重要的责任。秦代妇女拥有管理家庭事务的权利,如云梦秦简《日书》中有“宇东方高、西方下,女子为正”,“宇左长,女子为正”,“宇多于东南,富,女子为正”,这里择日方式避免女子为家中之主,就是女子家庭地位的说明;此外秦代妇女拥有一定的私有财产,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说明了官府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妻子的独立财产;除此之外,秦代妇女和男子一样要服徭役兵役,担当守城或运输任务。
云梦秦简在汉初,皇室贵妇可参与政治活动,还可以被封侯,如刘邦曾封兄妻为阴安侯,吕后封萧何夫人为酂侯,封樊哙妻吕嬃为临光侯。些女性不仅有封号,还有食邑,诸如此类,据王子今先生统计两汉史籍记载的女性封侯封君的事例多达30余条;另外,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还有女子立户现象,说明汉代还存在着一种女人当家、寡妇掌门、男子入赘的另类家庭婚姻形态。在西汉时一些妇女还独立从事一些诸如医生、卜者、手工业者和商业活动。以上这些情形均说明秦汉妇女地位并非一律低下。
汉代女子形象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秦和西汉妇女在离婚、改嫁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云梦秦简《日书》有大量的“娶妻不终”、“弃若亡”、“去夫亡”等字眼,这也可以从法律中得到印证。另外,张家山汉简《贼律》中有“妻殴夫,耐为隶妾”的法律制裁规定,本身就说明了妻子在家庭中并不是一味地柔顺,是能够反抗的。
汉律竹简随着汉武帝以后所确立的“独尊儒术”统治思想的推行深入,董仲舒的“夫为妻纲”思想得以广泛传播,到了东汉章帝时期的白虎观会议,更将女性在夫妻关系中的地位彻底定了下来。《白虎通·嫁娶》规定:“夫者,扶也,扶以人道也。妇者,顺也,服也,事人者也。”强调了丈夫对妻子的统治地位合法性。在儒家伦理思想的侵染下,女性自身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开始自觉迎合儒家伦理强加给女性的枷锁,如班昭作《女诫》对女性行为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在《卑弱篇》中她指出了妻子应当“正色端操,以事夫主”。在《夫妇篇》还提出了处理夫妻关系的注意事项:“夫不贤,则无以御妇。妇不贤,则无以事夫。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堕阙。”在《敬慎篇》中她对夫妻相处时所出现的一些现象作了剖析,认为“敬顺之道,妇人之大礼也”。对妇女生活的圈子做了限制,规定妇女“晚寝早作,勿惮夙夜,执务私事,不辞居易”。《曲从篇》要求女性对家中其他一切成员绝对顺从,即使婆婆说的不对也不要分辩,要“姑云不尔而是,固宜从令;姑云尔而非,犹宜顺命。勿得违戾是非,争分曲直”。在婚姻的自主权上,《女诫》说:“夫又再嫁之义,女无二适之文。”即在事实上承认,女性可以再嫁,但伦理上不提倡。
《女诫》尽管从西汉中期到东汉在夫妻关系的理念上不断倡导男尊女卑,但实际上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西汉中期以后开始在官学传授的《大戴礼记》规定男子遵照“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等“七出”的原则可以任意抛弃女子,但在汉代法律上无明文记载。随着东汉后期大地主庄园经济的兴起,生产力水平提高,妇女在家庭生产中地位的衰落,《白虎通·嫁娶》对女性解除婚姻的自主权利给予限制,规定只有丈夫“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也,义绝,乃得去。”所以到东汉经学教育的普及化程度提高,就出现了一些无视妇女人格而休妻的极端例子,如《后汉书·鲍勇传》中记鲍勇因妻于其母面前叱狗而休妻,《后汉书·列女传》中记姜诗妻为婆母汲江水不及而被弃。所以,男尊女卑的原则作为儒家礼教的规定,它的切实实现要以经济生产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为条件。
休妻现场所以,纵观秦汉时期,虽然在理念上有男尊女卑的基本观念,但在实践层面上夫妻关系的演变有一个从相对平等到绝对不平等的过程。当然我们说秦汉家庭男女地位相对平等并不等于就是平等,只是说相比后世的男尊女卑而言较为平等而已。
夫妻相敬如宾、琴瑟相和,显示了婚姻关系具有浓厚的爱情基础。
尽管汉代儒家把夫妻关系纳入儒家统治思想的体系中规定了女子对男子的据对柔顺义务,但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夫妻相敬如宾、相濡以沫的琴瑟相和的故事。
相敬如宾现场《汉书·东方朔传》中记载,在汉武帝三伏日赐肉的仪式上,东方朔见“大官丞日晏不来”,他拔剑割肉而去,当汉武帝问他为其原因时,东方朔说是要肉给妻子细君带回去,汉武帝“复赐酒一石,肉百斤,归遗细君”。反映了东方朔夫妻感情之深。《汉书·张敞传》记载京兆尹张敞为妻画眉,被人弹劾为官不节。汉宣帝问其原由,张敞回答道:“臣闻闺房之内,夫妇之私,有过于画眉者。”可见在张敞看来画眉只是夫妻之间亲密的再正常不过的小事情。
东方朔到了东汉,夫妻之间交往严格遵守礼节,和睦相处的例子不少。典型的如梁鸿孟光,举案齐眉、夫唱妇随成为封建时代人们所效法的楷模。这种夫妻之间毕恭毕敬、恪守礼仪正表现了儒家礼教的濡化作用。我们不能把这些外在的礼仪形式单看做是对妇女的压迫,其实在儒家礼教盛行时期,夫妻之间的礼仪本身就是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
举案齐眉在汉代,还有一些人在夫妻伦理上严格遵守封建的道德,对于自己的妻子忠心耿耿,不因地位的变化而抛弃原配妻子,如《后汉书》卷二十六《宋弘传》记载:“时帝姊湖阳公主新寡,帝与共论朝臣,微观其意。主曰:‘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帝曰:‘方且图之。’后弘被引见,帝令主坐屏风后,因谓弘曰:‘谚言贵易交,富易妻,人情乎?’弘曰:‘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帝顾谓主曰:‘事不谐矣。’”这一故事中宋弘不慕富贵,珍重自己与妻子的感情,不惜违背圣意,得到后人称赞,其中“糟糠之妻不下堂”一句成为千古名言。
宋弘——糟糠之妻不下堂东汉后期,由于政治的黑暗,士人上进无门,儒家经世观念产生动摇,文士开始把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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