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狩猎者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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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12日电(林怡佳)“在完成劳务代偿的宣传任务里,我也知道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以后也会跟我的亲朋好友多说说,别让他们跟我犯一样的错!”近日,福清法院会同多部门来到阳下街道北林村监督一起案件的劳务代偿案件执行时,正在向村民分发野生动物保护传单的被告人杨某向法官讲述内心的感受。原来在年2月,杨某携带网杆、捕鸟网、音频诱鸟器等工具,先后数次前往山林,以播放鸟叫声、私设捕鸟网等方式捕鸟,共捕获23只野生鸟类。经鉴定,上述23只活体鸟类价值合计为元,其中画眉鸟22只,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八哥1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鉴定,杨某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年4月,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资源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在审理这起案件前期,法官经过走访发现,被告杨某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故判决杨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提供日的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价值损失赔偿费用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元,让其在“劳务代偿”中感受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完成从一个非法狩猎者转变成生态守护者角色的转变。该案的审理,是福清法院积极积极转变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理念的一个缩影。近年来,福清法院坚持树立保护性、恢复性、预防性、公益性司法理念,逐步推进生态保护惩罚、修复、预防一体化,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改善,让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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