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鸟周嘉兴法院撑起鸟类司法保护伞
每年4月为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
本周是浙江省第41个“爱鸟周”
今年的活动主题是
“守护蓝天精灵,共享美好家园”
鸟类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嘉兴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鸟类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建设蓝天常在、绿水长流、鱼翔浅底、繁星闪烁的大美嘉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突出审判职能,撑起鸟类司法“保护伞”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鸟类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年以来,嘉兴两级法院共计审结涉鸟类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25件,对37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审结涉鸟类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保护了画眉鸟、颈斑鸠、棕背伯劳等一批珍贵野生鸟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创新司法机制,构建多维度保护格局
全市法院创新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机制,助推构建司法执法联动的鸟类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市政府与嘉兴中院签订纪要,明确统筹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通过异地补植、增殖放流等形式,为生物多样性维护、稳定和鸟类栖息、迁徙创造条件。中院会同公安、检察等8部门建立环境资源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大力加强长三角区域和大运河、钱塘江流域司法协作,构建环境资源区域一体化保护大格局。
推进绿色护航,助力自然保护地建设
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上海、江苏法院共建长三角淀山湖生态修复基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修复基地,通过异地补植等形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前后的动态平衡,不断提升司法护航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力度,守护珍贵鸟类繁衍栖息地。联合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对候鸟栖息地——九龙山森林公园等开展巡护,为野生鸟类栖息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注重法治宣教,扩大生态司法宣传影响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充分利用爱鸟周、世界环境日等特殊节点,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开展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市民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爱鸟护鸟意识,形成自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良好氛围。
嘉兴法院依法严厉打击
破坏鸟类资源典型案件
01
毒杀野生鸟类余只并售卖,判刑!
年至年3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多次采取抛洒自制有毒稻谷的方式非法狩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余只。经核算,这些野生鸟类价值共计.26万元。此后,毛某将野生鸟类出售给饭店、农贸市场经营户等,共计非法获利1.1万余元。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非法狩猎,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且生产、销售吞食农药而死亡的野生鸟类,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禁止在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狩猎活动;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万余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02
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26只,判刑!
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在明知画眉鸟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向他人出售及收购,共计实际出售和交换画眉鸟26只,经鉴定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图片来源于网络)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明知画眉鸟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本案部分画眉鸟已被扣押并得以解救,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03
非法持有枪支狩猎鸟类,判刑!
年10月至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平湖市多处树林多次非法狩猎野生鸟类。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扣押野生鸟类尸体20只、疑似枪支4把及若干配件、钢珠弹珠若干、弹弓3把、皮筋1袋等物品。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的鸟类中有1只虎斑地鸫、1只白头鹎、3只白胸苦恶鸟、2只山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图片来源于网络)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3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鸟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元,作案工具及鸟类尸体予以没收,并告诫王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倡议书
鸟类等生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大自然的精灵、人类的朋友,为了保护野生鸟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们向社会发出倡议:
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尊重鸟类习性,与野生鸟类保持距离,不人为干扰野生鸟类的生活、不破坏野生鸟类的栖息地。
三、不随意放生鸟类,不在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随意投食,不将野生鸟类当宠物饲养。
四、充分认识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安全风险,带头拒食野生动物,树立健康、文明的饮食观念。
五、发现有非法猎捕、线上线下交易鸟类、破坏鸟类栖息地环境等现象,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部门举报。
六、自觉规范观赏野生鸟类和野生鸟类摄影行为,顺应鸟类活动节律,提升对野生鸟类的保护意识,做到绿色出行、文明观鸟、生态摄影。
素材提供丨王艳敏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田舍郎沈羽石
+
+
原标题:《爱鸟周
嘉兴法院撑起鸟类司法“保护伞”》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ls/4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