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鸟蓝天翱翔安吉法院开展爱鸟周普

                            

鸟类

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

是人类的朋友

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

永续美好生态家园

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爱护野生鸟类、保护野生鸟类的意识,4月13日上午,安吉法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生态广场开展以“安吉县人民法院‘奉法者’——司法护鸟蓝天翱翔”为主题的第40届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暨“爱鸟周”普法宣传活动。

什么是浙江省“爱鸟周”?

年7月30日修正的《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每年四月为全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四月十日至十六日为全省爱鸟周。

birdlovingweek

活动中,安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干警通过发放“爱鸟周”宣传手册、接受环境资源法律咨询、讲解安吉县非法狩猎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向社会群众积极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营造“爱鸟护鸟,万物和谐”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猎捕鸟类有什么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果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我抓的鸟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呢?

自年3月27日安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起,安吉县域内、全年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鸟类也都是陆生野生动物!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年来

安吉县域内的非法狩猎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年6月某日,被告人项某为用来自养,在安吉县天荒坪镇某村一无名筷子厂附近的后山,采用张网的方式,非法捕猎画眉鸟一只。案发后,涉案画眉鸟已被放生。自年3月27日起,安吉县域内全年禁止猎捕鸟类,丝网为禁用的狩猎工具。画眉鸟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对被告人项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典型案例二

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陆某采用红外线成像仪探测和气枪射击的方式,猎获野兔和竹鸡各1只。

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陆某、王某再次采用红外线成像仪探测和气枪射击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

二被告人共猎获鸟类4只,野兔3只。经鉴定,涉案动物为鸮形目鸟类(俗称猫头鹰)1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雉鸡(环颈雉)1只、彩鹬2只、华南兔3只,属于国家“三有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陆某、王某在禁猎期采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案发区域附近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牌,并每月在案发区域附近至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切实担负起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责任,以弥补因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供稿|民事审判团队

原标题:《司法护鸟蓝天翱翔

安吉法院开展“爱鸟周”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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